第85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者。二、妨害他人依法為被連署人連署者。三、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意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