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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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