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條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前項監察員之產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主任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下列人員遴派之:一、地方公正人士。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三、大專校院成年學生。監察員資格、推薦程序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