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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50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選活動。
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三條各款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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