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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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