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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三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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