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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840809制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4條

選舉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期間,發布各種公告:一、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並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發布之。
但重行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公告日期,不在此限。
二、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五十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五日。
但補選或重行選舉之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三十五日前公告,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三、選舉人名冊,應於投票日十五日前公告,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四、候選人名單,應於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公告。
五、選舉人人數,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六、當選人名單,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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