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一、候選人資格不合第二十條規定者。二、有第二十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四、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