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備具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該會聯名申請登記。未聯名申請登記、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前項候選人,應經由政黨推薦或連署人連署。同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如經審定一人或二人資格不符規定,則該組候選人,應不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