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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勳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本條例修正前曾獲頒三等卿雲或三等景星勳章者,得申請補發大綬及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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