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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受明令褒揚人之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由總統府辦理。
列入省(市)、縣(市)志者,由初審機關轉送內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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