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五、因案撤職者。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