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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自退職之次月起,經過三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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