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