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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完成後,縣市政府應即繪具區域界詳圖三份函送本府備查。
鄉鎮縣轄市區公所並應於重要地點豎立明顯堅固之界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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