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一界域有爭議者。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四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五其他特殊情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