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區域:一界域有爭議者。
二區域參差交錯或地形狹長推行自治業務不便者。
三地方經濟及戶口情形與區域面積不相配合者。
四區域與天然形勢牴觸過甚,交通困難者。
五其他特殊情形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