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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省民選鄉鎮縣轄市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鄉鎮縣轄市長在職二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前項第二款人員在職未滿二年者以二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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