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縣長、鄉、鎮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五因案撤職者。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