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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退職酬勞金,應由各最後服務機關專列經費支給之,以退職人員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任職每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不滿半年以半年計,但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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