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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請卹之權利,自請卹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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