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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鄉鎮長具有左列年資者,得合併計算:一任公務人員,經銓敘機關審定,具有合法證明者。
二曾任任用、聘用、派用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三曾任雇員或同委任、委任待遇警察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四曾任軍用文職經銓敘部登記有案或經國防部證明者。
五曾任准尉以上軍職,經國防部證明者。
六曾任公立學校教職員或公營事業人員,具有合法證明者。
七曾任本省鄉鎮長及台灣省民選縣市長、鄉鎮縣轄市長,具有合法證明者。
前項年資,如已領受退休、退職、退伍金或其相當之資遣費者,不得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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