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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因公死亡,指左列情形之一: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二因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三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
四因戰事波及,意外死亡。
前項人員,除按第三條規定給卹外,另加一次撫卹金之百分之二十五;其係在戰地殉職者,再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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