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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鄉鎮長給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撫卹金之給與,以最後在職時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
任職滿一年者給與一個基數,以後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兩個基數,但最高總額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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