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閱覽實施及收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第二條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一、准許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間、處所及應注意事項。
二、不許閱覽者,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