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備案函,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自然人:(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字號。(三)執業證明文件字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二、營利法人:(一)名稱及主事務所所在地。(二)負責人姓名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有效護照號碼或外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統一編號。(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