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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本法第十七條之財務收支報表採曆年制;其會計處理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
前項之財務收支報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收入部分:(一)勞務收入。
(二)其他收入。
二、支出部分:(一)人事費用支出。
(二)業務費用支出。
(三)研究費用支出。
(四)宣傳費用支出。
(五)公共關係費用支出。
(六)交通旅運費用支出。
(七)雜支支出。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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