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變更或終止登記。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通知限期補行登記,屆期未登記。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通知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