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或變更登記,其內容故意登記不實而進行遊說。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內容故意申報不實。前項情形情節重大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得拒絕受理該遊說者一年期間之遊說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