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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故意隱匿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不得遊說之情形而進行遊說。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而進行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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