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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將第十三條、第十六條之登記事項及依前條第一項所申報之財務收支報表列冊保管,並按季公開於電信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
但登記之事項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公開者,不在此限。
前項登記及財務收支報表簿冊,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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