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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被遊說者應於接受遊說後七日內,將下列事項通知所屬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或人員予以登記:一、遊說者。
二、遊說時間、地點及方式。
三、遊說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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