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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依本法規定不得遊說而進行遊說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不受理其登記,並以書面通知遊說者;被遊說者應拒絕其遊說。
對於得遊說而未依法登記之遊說,被遊說者應予拒絕。
但不及拒絕者,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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