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