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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遊說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受委託擔任遊說者或受指派進行遊說: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或外患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四、犯刑法詐欺、侵占或背信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未受緩刑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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