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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第二條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願退職:一、罹患重病不能勝任職務連續達一年以上者。
二、非因公居留國外逾半年者。
前項視為自願退職人員,經各該民意機關通知之次月起,六個月內不申請退職,由各該民意機關代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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