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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稱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指在職之左列人員:一、民國三十六年選舉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二、民國五十八年增選、補選產生之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及監察院監察委員。
三、依法遞補之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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