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設施經營者於移動本設施實施火化業務前,應先徵得火化地點之經營者或管理單位同意,並將行經路線及預定停留時間,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移動至存放地點以外之直轄市、縣(市)實施火化業務者,並應報實施火化地點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