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移動式火化設施(以下簡稱本設施)應具備下列基本設備:一、進棺設備。二、具備主燃燒室及第二燃燒室之火化爐。三、燃料儲存及供應設備。四、自動燃燒及冷卻設備。五、供風及排放系統。六、空氣污染防治設備。七、撿骨及真空灰燼收集設備。八、自動安全檢查及防護設備。九、緊急獨立手動操作設備。十、電腦資訊化管理設備。十一、運輸設備。十二、消防設備。十三、自動監視及錄影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