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應備置法人登記簿,並記載下列事項:一、祭祀公業法人設立之目的、名稱、所在地。二、財產總額。三、派下現員名冊。四、管理人之姓名及住所;定有代表法人之管理人者,其姓名。五、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六、定有存立期間者,其期間。七、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核發之日期。八、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祭祀公業法人登記簿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