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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祭祀公業申報時無管理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
祭祀公業設有監察人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一年內選任監察人,並報公所備查。
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祭祀公業管理人、監察人之選任及解任,除規約另有規定或經派下員大會議決通過者外,應經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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