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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標售土地前,辦竣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囑託登記機關自公告標售日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代為標售字樣。
二、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地籍資料,確認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得予標售之土地;記明有無訂定耕地三七五租約、設定他項權利、限制登記及應納稅賦,並備齊土地登記圖籍資料、位置略圖等。
三、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並記錄土地上有無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
四、土地依法劃設為公共設施用地或其他有分割必要之分割登記。
五、訂定底價。
六、公告三個月。
七、豎立現場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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