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專戶儲存之保管款於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三項期間屆滿,經結算有賸餘者,歸屬國庫。前項應歸屬國庫之保管款及第八條第三項應歸屬國庫之保證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清理並辦理繳庫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