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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一、兒童節:放假一日。
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
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二、勞動節:勞工放假。
三、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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