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