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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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