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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一、連續四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
三、備案後一年內未完成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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