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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應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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