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