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標章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政黨名稱。二、申請日期。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四、政黨標章圖樣。五、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