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二、有標章者,其標章。三、宗旨。四、主事務所所在地。五、組織及職權。六、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七、黨員之權利及義務。八、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十、章程變更之程序。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十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