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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黨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國民有加入或退出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招收未滿十六歲之國民為黨員;非基於國民之自由意願,不得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
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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