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